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一案。
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7日新北教人字第1151508155號函轉教育部115年7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6002017號函辦理。
二、所附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四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檢附前開教育部函1份供參。
二、所附教育部函略以,現職公立幼兒園教師如符合該函文說明四情形,得於3個月內申請改敘,並自114年9月24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檢附前開教育部函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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