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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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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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7條、第38條及第67條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114年12月26日公布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1月2日部退三字第1145911715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修正條文影本各1份。
二、查旨揭修正條文第37條及第38條規定,退撫法於114年12月12日修正公布前、後退休生效者,其每月退(休)職所得替代率上限,一律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定112年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認定,原113年1月1日以後逐年下降所得替代率部分,不適用之。因旨揭修正條文未另訂有施行日期,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114年12月28日)生效,是退休人員114年12月27日以前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114年12月28日修正施行前之退撫法規定(以下簡稱原規定)辦理,114年12月28日以後之退休(職)所得替代率,應依旨揭修正規定辦理。
三、旨揭法規修正後機關配合辦理之重點如下:
(一)1114 年12月27日以前已審定之退休案,近18萬已退休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替代率尚需重新審定,銓敘部刻正依新修正規定進行相關作業系統調整,時程推估約需半年,因此在完成重新審定之前,暫先依原規定發給退休金,俟相關系統修正完成,即據以重新審定退休人員每月退休(職)所得,再依規定辦理。
(二)114 年12月28日以後審定之退休案,將以退撫法附表三所列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之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審定退休所得替代率,至於每月退休(職)所得部分,亦須配合調整資訊系統始得計算,基於作業之一致性,故亦暫依原規定給與標準核計,再配合系統修正作業時程,併同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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