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自主檢核表、個人及團體推薦表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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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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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自主檢核表、個人及團體推薦表等相關資料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2月17日新北教人字第1142526852號函辦理。
二、案由: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理杏壇芬芳獎評選及表揚實施計畫、自主檢核表、個人及團體推薦表等相關資料,請有意者向人事室報名,由學校推薦參與評選。
三、前開計畫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資格:5年內具有下列具體事蹟之一且5年內未獲師鐸獎、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學校模範公務人員及本計畫獎項表揚者,得為被推薦之對象。
1、充分發揮教育愛,富有感人之教育事蹟。
2、盡心盡力為教育永續發展服務,並具有犧牲奉獻或端正教育風氣之特殊事蹟。
3、其他足為杏壇表率之具體事蹟。
(二)推薦方式及程序:
1、學校校長及園長部分,由教育局推薦。
2、學校人員及學校團體部分,應填具推薦表,須經由校務會議或行政會議提案審議通過薦送(非僅列為會議報告事項),併同檢附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及會議紀錄影本,報送教育局審查。
3、受推薦者應具推薦表及具體感人事蹟:
(1)每頁大小以A4紙張雙面列印。
(2)加製封面、封底與目錄,並請依序(封面、檢核表、目錄、推薦表、會議紀錄影本、優良事蹟相關佐證與參考資料及封底)裝訂成冊。
(3)內文及相關附件佐證資料至多以15頁(不含封面及封底,未符規定者不予受理)為限。
(4)受推薦人員(團體)所送之資料,不論入選與否,一律不退件,請自留底稿。
(三)各校薦報資料請備妥紙本1式4份及電子光碟1份。
(四)收件日期:自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6日止(郵戳為憑,逾時不予受理),以利教育局審查彙整。
四、本活動由國立中興高級中學承辦,有關推薦作業方式等事宜,請洽國立中興高級中學學務處黃佳瑩小姐,電話:(049)2332110轉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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