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退撫法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115年6月2日新北府人給字第1151026209號函辦理。
二、查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2號函及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令略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三、前開令釋發布日前,公務人員已依法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該令釋發布日起 3 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四、檢附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
二、查銓敘部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2號函及115年5月27日部退三字第11559659241號令略以,公務人員依法令辦理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選擇全額負擔並按月繼續或遞延3年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三、前開令釋發布日前,公務人員已依法令申請育孫留職停薪之年資,得於該令釋發布日起 3 個月內,申請全額負擔並一次繳付退撫基金或儲金費用。
四、檢附原函及令影本各1份。
瀏覽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