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函以,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幼兒園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得否依規定提敘薪級一案
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14年11月20日新北教人字第1142299962號函暨教育部114年11月12日臺教人(二)字第1144203876號書函辦理。
二、前開教育部書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該書函說明三情形,得依相關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二、如有符合資格之教師請洽人事室辦理改敘。
二、前開教育部書函略以,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該書函說明三情形,得依相關令釋規定採計提敘薪級。
二、如有符合資格之教師請洽人事室辦理改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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